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落实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