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以及价格,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废旧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单独投放,单独收集。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