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也可以将可回收物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