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也可以将可回收物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