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六条有效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分工联系选民,通过各种形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代表应当参加原选区所在地的代表联络站(点)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询问,接受选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