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三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并指导代表组成代表小组;(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办理情况;(五)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六)其他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