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三十六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