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

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