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三条有效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其委托的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团成员主持。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