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检查法律、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代表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乡镇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四)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五)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和专题调研报告,并督促反馈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
(六)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八)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履职学习等活动;
(九)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负责代表联络站(点)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十一)其他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