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条有效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