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条有效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的选区选出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