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异地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的权利,案件办理需要翻译的,及时安排翻译人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