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服务: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受援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