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并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相关机关和受援人。

对于未成年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