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三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涉及疑难事项需要调查核实的,在七日内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三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