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三)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四)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