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受理和审查第二十条有效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二)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三)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四)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