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发现有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情形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并通知相关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前款相关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