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