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