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