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城市风貌,体现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装修等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