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