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外立面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