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于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对外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不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的;

(二)城市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破损、脱落,未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