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城市建筑外立面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