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是城市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破损、脱落、锈蚀、变色、污浊的,及时修复、清洗、粉刷、更换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