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