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配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科技创新引导、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等。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的,可以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