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