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