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做好对辖区内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地面消防、燃气、房屋、电力、特种设备等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