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分级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