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督促所属机构按照相应的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