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二)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五)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技术等服务;
(七)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