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