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推举至少一名从业人员作为职工代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