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解散、破产的,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后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