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评先选优、金融保险等激励支持。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