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应当遵守有关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