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二)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三)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置预警预报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并妥善处置;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在重大危险源显著位置设置应急措施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