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重新上岗或者换岗的人员,从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或者参与作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