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