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三)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四)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