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发放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异常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