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