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奖惩,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情况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任何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自己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