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