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五十条有效高速公路因道路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无法正常通行时,机动车应当依次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上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因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驾驶人应当迅速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入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设置警告标志;难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迅速报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