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高速公路因道路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无法正常通行时,机动车应当依次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上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因车辆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驾驶人应当迅速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移入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设置警告标志;难以移动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迅速报警。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