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指经授权经营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以及依法取得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企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